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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注意:韩国修订进口食品等通报和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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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第2025-59号公告,修订进口食品等通报和检验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主要内容:
(1)放宽水产品的分类标准。如果水产品属于同一种类,但产品形态(冷藏、冷冻等)或加工形态(原味、蒸煮等)不同,则不认定为同一产品名称;如果品种相同,且详细检验项目和标准规格相同,则放宽标准,将其视为同一产品名称;
(2)扩大畜产品和水产品卫生证书原件的认定范围,畜产品可提供复印件,水产品须为出口国水产品检疫机构确认的复印件可认为证书有效;
(3)明确进口食品等感官检测标准。未在出口国进行消费管理的水产副产品(鱼头、鱼肠、软体动物等副产品),只有经过进口卫生评估后方可进口;
(4)统一精密检测和随机抽样检测项目。大米属于精密检查对象,需根据《食品标准和规格》附录4中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精密检查;
(5)完善进口不合格畜产品细化措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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