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航运集团近日发布公告,回应市场“港口费”关切。公司表示,已在外部顾问协助下全面评估相关影响,并在可控范围内采取多项结构性调整,以确保旗下航运业务能够继续自由、顺畅且具竞争力地进出包括中国与美国在内的主要港口。
根据公告,太平洋航运已启动三方面的结构性变革:
第一,集团扩大新加坡架构,由新加坡实体持有并运营旗下新加坡籍货船,成为所有货运及期租合同的签约方。公司计划将约半数自有船舶转籍新加坡,并已陆续完成部分船舶的转移。在301条款有效期间,只有通过新加坡架构持有或签约的自有及租赁船舶才会被派往美国港口。太平洋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仍维持百慕大注册地不变。
第二,公司战略与技术管理重心转向新加坡。集团战略决策、商业领导及新加坡籍船队的技术管理均由新加坡团队主导,而全球其他11个办事处(包括新加坡)则继续负责分散化的运营与客户联络,以维持全球网络的稳定运作。
第三,公司董事会架构已作出调整。为降低301条款附件一的潜在约束,公司已于10月13日进行董事任命与退任变动,详情载于当日公告。
据悉,太平洋航运的核心船队由120艘灵便型和超灵便型干散货船组成;若包括公司运营业务中的短期租赁船舶,目前共运营259艘货船。
太平洋航运指出,USTR的301条款附件一费用对公司货船的实际约束,还取决于USTR所定义的“25%规则”——即若企业25%以上股权由与中国、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相关的实体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则该企业将受相关限制。
对此,集团在公告中明确表示,太平洋航运是一家独立上市公司,约99%股份为自由流通股,无控股股东。股份广泛由全球投资者持有,多数通过基金、托管机构及投资工具交易,公司无权也无法独立核实最终实益拥有人国籍或税务居住地。目前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股权披露资料,集团并无发现25%或以上股权由与中国、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相关方持有。
太平洋航运同时强调,USTR及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25%规则”的解释与执行方式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正式向相关部门寻求进一步澄清,并在等待官方回应。若未来被认定受“25%规则”约束,公司将评估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降低对美国航线业务的潜在影响。
另一方面,中国方面也迅速出台反制措施。国务院于9月底修订《中国
国际海运条例》,新增条款以强化监管和应对外国在国际航运中的歧视性做法。随后,交通运输部于10月10日宣布对美国船舶的船东及运营商征收特别港务费,并于10月14日正式生效。
太平洋航运在公告中表示,根据最新公开股权披露资料,公司同样不认为其25%或以上股权由美国或中国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因此认为中美两国的特别港务费措施均不适用于集团。但公司仍将秉持审慎原则,持续与外聘顾问评估“25%规则”变动,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业务稳健运行、船队合规运营。
资料来源:海运圈聚焦